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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【2009/01/13】
立院三讀通過:設航空城,北中南三機場皆適用
【時報-各報要聞】立院昨晚三讀通過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草案,未來台灣各國際機場都可適用,草案並排除多項法規限制,凡在園區內從事貨物儲存及簡易加工的廠商,還可獲得免關稅優惠,並保障其中10%產品內銷免稅,大幅提高航空城招商誘因。

 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也就是原先的「桃園航空城條例」,原為桃園國際機場量身訂做的草案,經朝野協商後,確定取消「桃園」二字,讓台中清泉崗機場及高雄小港機場也適用。為配合高雄小港機場適用,航空城內自由港區的面積還從原先的50公頃下修到30公頃。



 桃園縣長朱立倫昨天對於桃園縣籍立委的全力推動表示感謝,他同時指出,立法院朝野黨團的協商折衝也功不可沒。朱立倫相信,未來台灣的國際機場將面目一新,也能因此帶動台灣的整體經濟發展。

 發展條例中的國際機場園區定義,是指機場專用區以及其周圍的自由貿易港區,航空城則指周邊因機場活動所衍生發展的各類工商、會展、休閒娛樂及住宅等相關區域。

 為讓航空城園區發展成亞太營運中心,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提出租稅優惠的設計。外國營利事業或其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的分公司,委託園區內的自由貿易港區事業,於自由港區內從事貨物儲存與簡易加工,並將該外國營利事業貨物售與國外客戶者,可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。若業者內銷給國內業者,則可享受銷售給國內外業者總量的10%產品免稅。(新聞來源:工商時報─薛孟杰/台北報導)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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